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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京九晚报】拒不配合破产清算 司法拘留15日

发布时间:2026-10-27 14:39:07



拒不配合破产清算 司法拘留15日

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重要法治工具,既给困境企业妥善了结债务的渠道,也保障广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可现实中,个别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进入破产,自己就可以撒手不管、一走了之,对法院、管理人的工作置之不理。殊不知,消极逃避、拒不配合清算,将会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法定代表人“失联”,破产案件陷入停滞

今年9月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某物流运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破产管理人第一时间开展工作,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配合接收法律文书,提供公司账册、合同、资产线索,如实说明企业经营、债权债务情况,保障破产核查工作顺利开展。但李某却选择消极对抗:既拒不接收法院送达的各类法律文书,也拒绝与承办法官、管理人沟通对接,甚至离开公司住所地,隐匿行踪。

由于法定代表人拒不沟通、拒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承办法官与管理人无法完整调取企业经营资料,难以查清公司真实资产与负债情况,破产清算工作陷入迟滞,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破产程序推进举步维艰。

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责任“清零”

李某作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期间,负有保管企业资料、配合法院与管理人工作、如实接受询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等法定义务,这是《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的硬性责任,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多次沟通、多方查找均无果后,永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亮剑。

执警融合精准寻踪,司法惩戒促悔悟

今年10月13日,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15日。为找到李某行踪,法院运用执警融合中心联动机制,梳理线索研判轨迹,向李某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开展临控工作。10月16日,公安机关成功将李某控制。
面对司法惩戒的强大震慑,李某终于认清拒不配合清算的法律后果,态度发生彻底转变:当场签收全部法律文书,主动委托专人对接破产清算事宜,同时表态愿意缴纳部分款项作为和解保证金,积极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至此,该案的关键障碍得以清除,为后续债权核查、资产梳理等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基础。

公司相关人员应履行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

本案办案法官表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负有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拒不接收文书、拒不到场沟通、擅自离开住所地、隐匿失联,都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法院可视情节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拒不移交账册资料,导致案件无法清算的,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10月2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济阳中学,开展“赓续长征红色血脉 法治护航青春远航”主题法治宣讲活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执行发力 追回200余万元物业费

“感谢法官帮我们执行回来200多万元,这是我们最顺利的一个执行案件!”10月23日,案件申请人专程从外地赶来,将一面锦旗送到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手中,为法院高效攻坚、全力兑现胜诉权益的执行工作点赞。

商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为其开发的商场项目销售案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月考核、按季支付。物业公司依约完成全部服务义务后,房地产公司却拖欠200多万元费用迟迟未付。在多次催要无果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2025年10月起,房地产公司于每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直至款项付清。然而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物业公司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孙鸿果迅速启动线上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虽存有足额资金,但因其涉诉案件较多,且账户多为监管账户,无法直接扣划,案件办理一时陷入瓶颈。

困境面前,执行团队没有止步。孙鸿果带领执行干警张佳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全面向被执行人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告知顺利履行可减少涉诉案件、降低失信影响。最终,成功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顺利执行到位案款200多万元并及时发放至申请人手中,该案圆满执结。


高效攻坚 硬核执结欠薪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一位申请执行人专程赶来,将一面锦旗送到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庆生手中,真挚感谢法院高效履职、强力执行,成功帮助群众全额兑现劳务报酬。

该案件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此前,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邹某提供装修劳务后,对方长期拖欠劳务报酬及违约金,多次沟通讨要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诉至宁陵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约定付款时限与金额。本以为纠纷就此妥善化解,但调解协议生效后,邹某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刻意拖延、消极应对,申请人依法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化解群众“薪”愁,在张庆生的统筹安排下,团队长胡硕第一时间梳理案件细节、研判执行难点,迅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依法采取查控名下财产、冻结账户、财产核查等一系列强力执行举措,全方位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拖延履行的空间,用严格规范的执行措施彰显司法权威。在强大的法律震慑和执行压力下,被执行人邹某最终意识到拒不履行法律协议的严重法律后果,主动配合执行工作,足额支付了全部拖欠劳务报酬及违约金。至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全部顺利兑现,这场跨越千里的劳务维权纠纷圆满执结。

一直以来,宁陵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始终为拖欠劳务报酬案件开通绿色通道。聚焦涉劳务报酬、民生权益等重点执行案件,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常态化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用高效、有力、暖心的司法执行守护民生底线。


来   源:京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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