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期间,某建设公司分别与某装饰公司、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组织、现场管理及工程结算。此后,某装饰公司以其实际承接并组织施工为由,诉请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35万余元及利息。
某建设公司则称,工程实际由某工程公司投资、管理,沈某只是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仅为处理开票、补税等事宜。
同一工程涉及多份合同,谁才是实际施工人,成为此案争议焦点。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合同、费用支出、付款及开票等证据,认定某装饰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并组织施工,认定其与某建设公司系案涉工程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判令某建设公司承担相应工程款支付义务。
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商丘中级法院二审期间,各方提交了多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商丘中级法院组织质证,核验手机原始载体,并结合当事人前后沟通内容审查工程履行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沈某多次向某工程公司负责人申请工程资金、汇报现场工作情况,接受其指挥和管理;同时,沈某持续向某工程公司会计发送人工记工单、机械台班记录及费用明细,报备、报销施工开支。会计还曾向其发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其中,沈某所发“我也只是个拿工资的,但是是你的项目”等内容,进一步印证其受托管理工程的身份。但沈某辩称微信系“妻子错发”。商丘中级法院认为,沈某的解释与双方长期、连续的工作沟通内容不符,不予采信。
此外,在沈某与某建设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聊天中,出现“开票是不是还要拟一个合同”等内容,与补签合同的过程相互印证,表明相关合同系为补税、完税而签订,并非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
商丘中级法院综合认定,案涉工程由某工程公司投资,沈某受其委托负责现场人、财、物管理,其组织施工、办理结算等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沈某实际履行的是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某工程公司才是实际施工人。
据此,商丘中级法院日前纠正了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同时,针对沈某在本案中存在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等情况,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司法惩戒。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当事人参与诉讼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能隐瞒真实身份、歪曲合同关系。
日常沟通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有经真实性核验,并结合完整语境及其他证据综合审查,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企图以虚假陈述掩盖事实,不仅难以经受客观证据的检验,还可能因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受到司法惩戒。诚实守信、依法举证,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
来 源:河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