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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盗窃电动车 定罪处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0-02-23 08:58:4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程福林不学无术,游手好闲,靠专门盗窃电动车维持生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受处罚。2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福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查,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程福林伙同邓向阳、杨庆连(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商丘市“商”字西南角万兴家园一个楼栋内盗窃一辆白色的金泰美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

        2009年7月17日下午三点多,被告人程福林伙同刘申、刘安民在商丘市道北东风市场北面的一个胡同内,盗窃一辆蓝色时风牌电瓶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000元。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密秘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福林系共同犯罪,能够积极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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