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装修个体户私自更换装修材料进行装修,结果完工后却拿不到装修款。4月24日,夏邑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装修引发的纠纷。
2008年9月,原告某装修个体户与被告房某签订了工程协议,约定由原告对房某的住房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家装承包,并约定了各类装修材料的品牌、价格等。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更换了部分装修材料及设计。装修完工后,未经验收结算被告房某即搬入房内居住。此后,针对装修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装修个体户将房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立即支付剩余的装修款。
房某则表示,装修个体户擅自更换工程装修材料,违反了合同约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自己虽然已经搬进了该房屋,但并不表示自己认可了原告更换材料的行为,并且双方也未进行验收结算,原告没有理由要求按照预算款支付。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应该取得双方的同意。原告擅自更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方在合理期限内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更换,为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原告方承担。但本案中被告径行搬入房屋,至今半年时间却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应视作双方对原合同的新约定,被告应当按更换后实际使用的材料价款支付原告。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意识到了各自存在的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