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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法院采取六项措施加强警车管理

  发布时间:2010-02-25 10:02:45


        根据警车管理使用的特点,梁园区法院采取六项措施,严格督察,强化管理,使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警务、突发事件用车及行车安全。

        一是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警车仅限于警务和公务活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非警务和公务活动不得动用警车,更不得作为个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严禁酒后驾驶警车,警车外借、挪用,转借警车牌证,使用警车接送学生,参与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活动;非警务活动不得亮警灯、鸣警笛,不提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等不宜停放警车的地方。警车使用后,当日应回院并停放在指定位置,确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回院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是实行统一派车制度。派车单应注明用车单位、执行的任务、起止地点、行车里程和带车人,由行政科统一安排,签发派车单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由值班法警核实登记后,方可放行出车,无派车单或手续不全者,一律不得放行 ,动用值班车辆必须经院长批准。

        三是落实节假日警车封存制度。除值班车辆除外,节假日、双休日期间,所有警车一律实行封存管理,统一停放在法院院内。

        四是加强督察。由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督察,采取跟踪督察、定点督察、道路巡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的督察方式,对警车进行不间断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视情况予以通报。

        五是实行“三定、一分、一齐全、两到位、一负责”的管理模式,保障车辆管理有序和行车安全。即:驾驶员定车,维修定点,保养定时;警务、公务、生活用车分类管理;行车所需的各类证件齐全;按规定的停车地点停放到位,用车单位带车人到位;带车人对车辆安全使用情况负全责。

        六是落实出车前检查、回院后保养制度。车辆在出车前由驾驶员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回院后,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排除故障,为以后使用做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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