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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五种意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发布时间:2009-04-30 15:55:49


        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夏邑县法院党组要求司法鉴定人员牢固树立“五个意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一是要求树立服务意识。要求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要时空坚持司法为民,切实树立为民服务意识,真正将关注民生落到实处,为审判和执行提供科学高效的鉴定结论,以当事人是否满意和业务庭是否满意作为评判司法鉴定工作好坏的标准。

        二是要求树立规范意识。坚决克服司法鉴定工作的盲目性、无序性,为切实做到规范有序,该院根据法律和上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将相关制度和怀法鉴定工作流程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实行公开、透明和阳光的运作方式。

        三是要求树立公正意识。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自愿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该院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不得强迫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对选择协商不成和有重大有影响的委托鉴定案件,则坚持随机确定或通过邀标方式确定鉴定机构。通过邀标确定中介机构的案件,由本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牵头,邀请审理或执行部门、破产案件资产管理人和本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对中介机构就拟定的中介方案、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判打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介机构。

        四是树立效率意识。该院要求尽量压缩委托鉴定、拍卖案件流程时间,对已经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案件经常电话联系,督促其尽快出结论,同时积极探索司法鉴定工作规律,狠抓案件质效,努力提高鉴定结论的工作效率。

        五是树立廉政意识。要求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要紧密结合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深刻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严竣形势,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积极营造司法鉴定队伍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确保队伍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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