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陈某无证驾驶,致路旁行人孙某死亡后逃逸,后在家人的劝说下自首,并积极主动的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14时,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驾驶豫NH6962号机动三轮车沿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睢县河集乡河集村路段时,将路东边行人孙某撞倒致伤,造成孙某严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孙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2009年11月10日16时陈某到睢县交警大队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95000元。
法院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陈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因被害人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