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法院结合办案实际,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抓住“五时”,促进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一是收案通知时,法官在收到立案卷宗后,采用电话或者直接下乡的方式等多种联系到当事人,送达相关票据并对其进行初步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的进行庭外和解。
二是证据交换时,以证据交换为契机,承办法官及时地开展调解工作,根据案件的相关证据整理出案件的矛盾之处,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法律关系,辨法析理,让当事人预测到审判结果,从而各退一步达成调解。
三是庭前准备时,证据交换后到正式开庭中,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冷静了一段时间,此时,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使当事人在庭前化解纠纷。
四是庭审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案件事实及诉讼风险,并找出类似的典型案例及审判结果,让其权衡其中的利害关系,引导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实现利益平衡和相互理解。。
五是判决前,庭审结束后到判决书送达前,承办法官继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联络,及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尽可能地争取调解机会,尽力促进调解,仍调解不成的,果断的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