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立案或诉讼阶段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置履行担保及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惩罚性条款,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同时,动员义务人的近亲属或朋友为调解担保人,为调解后自动履行加上“保险”。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明确告知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劝导义务人当庭给付。
三是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义务人的惩治力度。今年以来,追究刑事责任1人,公诉后因和解而撤诉的1人,尚有1人待处理中。
四是规范完善调解活动,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杜绝强迫调解、诱导调解和盲目调解,严防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现象发生,通过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强化执行措施,以强大的执行力度威慑义务人,消除义务人的侥幸心理,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五是完善激励机制和案件考评机制。将案件调解后的当庭兑现率和申请执行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和年终目标考核范围综合评价,实行奖惩,调动法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上述措施实施以来,该院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达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