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下午,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中,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尹平组织民一庭和李庄法庭法官,冒雪来到梁园区李庄乡农贸市场巡回办案,当庭调解并即时履行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受到了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
原告屠现兰、王艳玲、李平、崔秀华四名农村妇女,均系睢阳区冯桥和闫集乡农民。原告称:2009年9月7日,经睢阳区冯桥乡老年义务普法宣传队长孟祥银介绍,跟随被告梁园区李庄乡闫召豹开办的新疆采棉经营部去新疆采棉花,双方约定,采棉花每公斤支付劳务费1元钱,包吃包住,并报销往返路费。四原告在新疆采棉花25天时,因秤棉花原告屠现兰与被告新疆采棉经营部发生纠纷,第二天,被告只给原告每人200元路费,四原告在举目无亲不知路的情况下,被迫回到商丘,四原告在新疆采棉花25天,共计4036公斤,折合劳务费4036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四原告一举将被告新疆采棉经营部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0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各种花费260元。
在法庭调查时,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不同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诉称不是事实,拒付原告的劳务费,是因为四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返回商丘,并给我经营部造成了经济损失。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和辩论,法官本着使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对方难处和相互理解、友好相处、继续合作的原则,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以一次性支付四原告劳务费1800元,原告以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如数履行了给付义务,使这起立案不足10天的案件,圆满划上了句号,受到了旁听群众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当原告拿到1800元劳务费后,眼含热泪握着法官的手说“谢谢法官为我们农村妇女讨回了血汗钱,有你们做主,我们明年还去新疆采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