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张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厮打中竟张口咬人,致王某拇指轻伤,3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某发生争执,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王某的左手拇指咬伤。经鉴定,王某的左手拇指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在所在村委和有关人员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张某的近亲属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发生矛盾,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应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