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真正把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事办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从四个方面着手抓起,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工作,从而确保了案结事了,更好地发挥了人民法院定分止争的作用。
(一)切实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领导。虽然调解率的高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和领导的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全面推进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关键在于领导重视,抓好落实。按照“调审适度分工,以审前调解为主,随机调解为辅,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总体思路,尝试用多元化的手段提高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率。
(二)加强考核制度建设,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把提高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考核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形成重视调解工作的氛围,提高法官对调解的积极性。同时,在运行考核指标时,严格防止强制调解的出现,克服为了提高调解率反复调解导致案件超时限等负面影响,对办案法官的调解指标既有量的要求,又不好高骛远。充分发挥法官的爱心和智慧,凭借法官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与当事人进行情理法的沟通,真正地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制定调解工作规则,规范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调解的基本指针,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通过程序约束来规范法官的调解行为,消除审判实践中在调解程序中易出现的问题,如“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以诱促调”等。
(四)要重视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调解工作是一项经验性很强的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经验的积累和交流更为重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经验交流,可以有效地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梁园区法院通过组织一线法官对调解技巧进行总结和学习,提高了法官把握稍纵即逝调解良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