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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0-03-10 08:55:55


        省高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清理月活动”动员会召开以来,夏邑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省院号召,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清理了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通过与涉案农民工交流,组织人员到农民工集中的地方走访,结合我们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我们认为,审理此类案件要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尽量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过年后是农民工外出找工作的最佳时期,绝大部分农民工急于利用南方一些地方发生“民工荒”的有利时机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而我院审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大部分标的比较小,如果不能在短时间内有结果,一些农民工就会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抓紧时间外出,使我们无法达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清理活动的目的。以前我们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过多的适用普通程序,又不善于适用支付令等短平快的审理程序,加之一些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又要耽搁时间,以至于涉讼农民工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诉讼。

        二、扩大被告诉讼主体的范围,选择有履行能力的被告。在我们审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发现,实际施工人为原告起诉的一般是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很少起诉发包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可以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且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相比,更有履行能力。所以,在诉讼中我们向原告方释明,让实际施工人把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以更好的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使农民工早日得到应得的报酬。

        三、积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争取即时履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原告一般都是采取了一定措施没有结果后才不得已起诉到法院的,被告人可能意识到原告要提前诉讼,可能采取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所以在诉讼时我们要尽最大可能的采取诉前或者诉讼保全措施,打消被告的侥幸心理。判决结案一是拖延的时间过长,二是被告可能故意上诉、申诉使农民工疲于应付,所以此类案件最好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最好是能够即时履行。

        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诉讼费要以减缓免为原则,以正常缴纳为例外。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般诉讼标的较小,所需缴纳的实施费用虽然少,但对农民工来说也非常重要。所以对此类案件要特殊处理,坚决杜绝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情况。

        五、在指导农民工诉讼上加大力度,防止农民工因诉讼技巧不佳败诉。 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我们发现,作为原告的农民工往往文化水平偏低,诉讼技巧较差,大部分请不起律师。这就要求我们法官注重对农民工进行诉讼指导,特别在举证时限,举证方法等方面进行指导,最终实现对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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