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负有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官职业威信的神圣职责。今后,全市两级法院审判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技术服务等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要终身负责。”3月11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十条禁令’及‘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新闻发布会,从即日起,商丘两级法院审判人员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这样的做法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家。
商丘两级法院实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即从法院人员自办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实行终身负责制。案件质量责任的承担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和行为后果等要素来确定。其责任的划分: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审判人员共同违法违纪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纠正、不报告的,应承担工作失职的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经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为的,按有关人员在错误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对错误结果有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规定,审判人员发生案件质量责任问题构成违法审判的,将由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质量责任问题尚构不成违法审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和评查问责办公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省法院《十条禁令》等内容,对责任人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待岗培训等处理。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所称审判人员是指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局)长、副庭(局)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等。司法技术人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等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商丘两级法院今年开展的“制度规范年”活动以实现对审判工作的长效管理为目标,从群众最关注、权利最集中、工作最薄弱的部位和环节入手,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维护司法廉洁,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商丘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宋海萍要求,全市法院要设立举报箱,采取不同形式公布“十条禁令”内容、电子举报邮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全市法院网站上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恳请社会各界对全市法院的法官进行监督,举报电话是0370-2209512,举报电子邮箱是sqzyjcs@sina.com。商丘中院党组将严格落实“十条禁令”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对违反者,不管涉及到谁,都将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通报一件,以实际行动不断提高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为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