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温家宝总理在重庆考察工作的途中下车与一位叫熊德明的农妇交谈。之后,引出了总理亲自为熊德明丈夫“讨薪”的一段佳话。自此,为农民工“讨薪”的风暴席卷全国,建设部、监察部等各部委联合下文,帮助农民工讨钱。全国各级法院纷纷登报声明,凡农民工讨要工钱的诉状,要快速立案、审案、结案,各级政府都把为农民工讨钱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可以说,自2003年底至2009年期间,通过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努力,为农民工讨回工钱数千亿元,惠及全国将近3亿农民工。但目前在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仍然十分普遍,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2月5日以国办发明电(2010)4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再次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为农民工“讨薪”的风暴。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这一社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方面的,也有农民工自身方面的,有法律执行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方面的,更有制度不健全的方面。本文笔者对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不作过多的阐述,仅就如何在健全体制上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发表几点看法。
一,成立机构,健全体制
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可以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穷尽手段,各自下发了各种通知、办法、及规定。“要求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布、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水利建设市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0年2月11日水利部要求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司法部于2010年2月9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要认真办理组织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对情况紧急或将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加强工作点建设,在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建立便民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保持“12348”线路畅通,确保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并)在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等方面,要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做到优先调解、妥善处置、案结事了,努力防止纠纷化解不力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2010-02-02)进一步要求全面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劳务协议纠纷,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该裁定先予执行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等等。对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但可以肯定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上是各行其是,在各施其职后,最终让农民工到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法院执行起来力量也显得很单薄,各部门没有有机统一协调起来。总起来说,国家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无论是政策、法规方面,还是法律方面,已进其所能。但国家每年都叫响农民工权益的问题,又不能不说其不存在问题。笔者试想,是否可报全国人大、国务院在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立一个协调机构,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启动联动制约机制:
1、通知新闻媒体,将其列入“不良名单”予以曝光。
2、通知人民银行在证信系统中降低其信用等级,供各银行在审核其信贷风险时参考。
3、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为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停止为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再为其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变更手续。
4、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将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资格)年度动态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停止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5、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申请改制的,不予批准。
6、通知公安车辆管理所停止为其办理新车入户手续、车辆变更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
7、通知审计部门对其企业财产账目进行审计,发现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部门进行处理。
8、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担任的建议予以罢免。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目前,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其规定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拖欠了,怎么办?《劳动法》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这类实体法律、法规,又要按《民事诉讼法》或《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这套程序在时间要求上,快则月余,慢则半年。不少企业老板钻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因此建议:
1、制定《工资法》,提高立法、执法层次,增强可操作性。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周期,并存入档案。用人单位如存在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财政部门对其账目上的款项予以扣除,并加大对其处罚力度等等。
2、增加《刑法》中的罪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予以刑事处罚,加大对其打击力度。对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如农民工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的,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力争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社会问题,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并将其根除。
三,加强宣传,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问题。
在法律、法规完善之后,应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让农民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做好疏导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阶段,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问题,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