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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殴获宽容 轻缓用刑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05-04 09:05:50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  4月16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互殴导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如今两邻居相安无事,各自经营着自己火红的生意。

        宁陵县某文具店店主杨某某在自己铺面门口搬弄箱子时,不小心将隔壁门市店主徐某某门口摆放的两卷塑料薄膜碰倒并损坏,徐某某要求杨某某赔偿未果,两人发生互殴。互殴中杨某某面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杨某某到县派出所报案,徐某某被执行逮捕。徐某某被捕后,其妻邓某某积极向杨某某道歉,获得杨某某谅解,并在第三人的调解下双方于2008年5月25日达成和解,由徐某某向杨某某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000元。徐妻邓某某即日将5000元人民币如数给付杨某某,双方向司法机关请求对徐某某从轻处理。

        宁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邻里间一时冲动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合理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积极悔过行为,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和受害人从轻处理的意见后,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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