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杨某与邻居蔡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在吵骂过程中,杨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蔡某头部砸去,致蔡某头部重伤。3月7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某、蔡某某与邻居蔡某因琐事引起吵骂,在吵骂过程中,杨某用木棍击打蔡某头部,致使蔡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蔡某之伤属重伤。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被害人蔡某也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损伤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伤,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杨某处以缓刑也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