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虞城人民法院执一庭立足改善民生,服务农民的执行理念,仅用5天时间和解执行一起涉农养殖案,受到双方当事人的称赞,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6月份,吕某投资17万余元在尹某的土地上建造两栋约1000平方米的钢构牛棚,用于养殖肉牛。由于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肉牛价格一直低迷。吕某赊张某的饲料款一直也没有偿还,后吕某将养殖的肉牛出售后,与张某达成协议,用钢构牛棚折抵所欠张某的饲料款46500元。张某雇佣工人予拆除卖废钢,遭到尹某的阻拦。后经虞城法院裁判,判令尹某不得干涉张某处置两栋牛棚的权利。此案立案执行后,赵海亮庭长找到尹某,规劝尹某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尹某一脸委屈的说“不是我阻拦拆除牛棚,而是投资十几万元的牛棚,使用才半年,还没有收益就当废钢卖,实在可惜”。执行法官因势诱导,经多次做思想工作,尹某同意以46500元的价格购买两栋牛棚。随尹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张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到46500元的款项时,感动地说,你们的和解执行,为我节省了上千元的拆除费。尹某送案件标的款时携带妻儿,动情地对他们说,都让你们认识一下执行好法官,是他们的努力为咱们保住了十几万元才建成的牛棚,以后咱们养牛发家致富了,可不能忘了人家。
此案和解执行后,笔者陷入了沉思,严格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是每个执行法官应尽的工作义务,但如何能和解执行,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才是执行追求的一种境界。执行工作不在单单是简单的执结每起案件,而是要使每起执行案都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这就需要每位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去思考,去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