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王某在他人收购苹果时,因价格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致人轻伤。3月17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村因收苹果价格问题,与在此收购苹果的樊某及王某攀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王某即拾起地上一块砖砸伤王某攀头部。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攀的伤系轻伤。2010年1月3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受害人王某攀医疗费用10000元,王某攀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