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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借东风多办案 力促调解为和谐

  发布时间:2010-03-23 09:30:16


        睢县法院民事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结合审判实践活动,总结出借助“三方力量”、抓住“三个环节”、用好“三个方法”,并把它运用到民事审判调解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调解时,借助“三方力量”促调解。睢县法院民事庭善于因势利导,巧借东风,借助各方力量,全力促成案件调解。一是加强与诉讼代理人的沟通配合,发挥诉讼代理人知法、懂法的优势,调动他们正确指导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促使各方当事人由对立变为协商,最终握手言和。二是针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当事人大多在同一地域的特点,主动邀请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发挥他们熟悉情况等独特优势,有的放矢地做工作,为案件的及时调解处理创造有利条件。三是针对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寻找关系托“门子”找法官说情的实际,该庭因势利导,通过宣传法律,变说情人为调解员,利用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

        审判中,抓住“三个环节”促调解。睢县法院民事庭牢固树立调解意识,将调解理念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以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一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诉前或立案后进行调解,把纠纷化解在庭审前,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节省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庭前未能解决的案件,在正式进入庭审程序后,审判人员把握时机、找准突破口,仍不失时机地引导当事人和解。三是对庭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还存在重大纠纷隐患或者迳行判决可能会激化当事人矛盾的,庭后必须调解,务必做到案结事了。

        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特点用好“三个方法”促调解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几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一是对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一时负气引发的案件,从维护家庭稳定、邻里和睦的角度出发,在判决前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然后选择时机进行调解。二是对双方当事人在充分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同时,通过案例引导,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权衡利弊后,大部分当事人会主动选择调解方式结案。 三是找准案件的争议焦点,审判法官达到法、理、情三才者的结合点,不厌其烦的为当事人做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案件调解率不断提高。

        审判后,睢县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充分的释明法律,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找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规范作用;找准案件的不同切入点,不放过案件调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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