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2009年元月份至今共受理评估、审计、工程造价案件三十余件,这些案件均要求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出具鉴定初稿,送达当事人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做到了司法为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如该院委托的原告河南省睢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一案,法院组织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后,把施工图纸、工程合同、施工日志、变更资料等鉴定材料移交鉴定机构后,他们出具初步造价报告,我们送达当事人确定日期进行听证,三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资料说明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案件主办人要求每个当人提出自己对报告异议及理由,若其他当事人认为异议和理由不成立,也要说出不成立的理由,鉴定人和案件主办人认真记录。最后归纳异议十三条,有鉴定人对确定异议部分进行审查,对合理部分采纳进去,不合理部分作出解释并附相关依据和规定,最后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三方当事人对报告均比较满意,为审判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对于有重大影响、标的较大或疑难复杂的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鉴定案件,对外委托鉴定中,案件主办人均组织当事人与评估、鉴定人对初步评估、鉴定意见书进行听证,评估、鉴定人员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异议部分接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询;有异议的当事人还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和依据,但案件承办人不同意作为证据的除外,必要时邀请案件承办人参加,证据经质证后转交评估、鉴定机构。听证时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及到场有关人员签字。经质证、听证后,评估、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听证和举证情况,综合分析论证后及时出具正式的评估、鉴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