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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四项措施调解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见实效

  发布时间:2010-03-25 10:32:42


        针对劳动合同案件的特殊性和劳动合同案件诉讼调解的现状,梁园区人民法院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采取四项措施改进和加强涉及农民工劳动合同案件的调解工作,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矛盾,确保案结事了。

        (一)领导重视,加大劳动合同案件的调解力度。虽然调解率的高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和领导的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全面推进农民工劳动合同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关键在于领导重视,抓好落实。按照“调审适度分工,以审前调解为主,随机调解为辅,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总体思路,尝试用多元化的手段提高劳动合同案件的调解率。

        (二)加强考核制度建设,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把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和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考核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形成重视调解工作的氛围,提高法官对调解的积极性,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要转变法官对调解的错误看法。杜绝“调解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法官应该依法审判”的错误思想,要求法官既要精英化,也要平民化,既是神圣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也要有爱心和智慧,凭借个人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与当事人进行情理法的沟通,真正地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制定调解工作规则,规范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通过制定调解规则、调解规程,用程序来规范法官的调解行为,消除审判实践中在调解程序中易出现的问题,如“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以诱促调”等。

        (四)重视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经验交流,有效地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经常组织一线法官对调解技巧进行总结和学习,提高法官把握稍纵即逝的调解良机,针对具体情况开展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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