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3月2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人民法庭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在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同意给付原告王某各项赔偿款计6万元。
2009年5月,原告王某之子王某某跟随被告张某为被告某县交通局修补公路,王某某在施工时不幸摔伤,后经医院治疗后回家休养,但在家中因病情突然恶化而身亡,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死亡与外伤性骨折有肯定的因果关系,王某某之父母及家人在向雇主及发包方索赔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雇佣活动期间身体造成伤害,雇主张某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发包方某县交通局作为施工的受益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合议庭法官多方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就赔偿事谊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