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当虞城县刘店乡李楼村的卢振夫妻从虞城法院执行局领到最后一笔2万元的执行款时,压在该局3名执行法官心头的一块巨石终于落地,一起执行标的10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多方和解后划上圆满句号。
2007年4月26日上午9时,被执行人袁卫之子袁某(13岁)因琐事将申请执行人卢振之子卢某(12岁)在校园厕所内,用准备好的水果刀刺中右大腿,致股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袁卫给付卢振夫妻各项赔偿11.3249万元。
虞城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三勤五心”的执行方法,强力推行执行和解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嘴勤、脑勤、腿勤”。嘴勤是指干警要勤动嘴,多做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工作;脑勤要求干警要多思考,讲究方法,因案施策;腿勤是干警要克服懒惰思想和畏难情绪,勤联络,勤调查。胸怀“热心、细心、耐心、诚心、公心”是得到当事人理解支持,促成和解的关键所在。充分运用“三勤五心”的方式,在全面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及内心诉求的基础上,过细做好当事人之间的思想工作,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在本案中,判决后,被执行人袁卫就一直躲避在外,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走访调查,得知袁卫在苏州以打零工为生,于2008月3月23日回来。执行法官制订了详尽的办案方案,三名执行干警轮流蹲点守候2天后,终于将袁卫成功找到。由于袁卫父亲刚去世不久,家庭也较困难,拿不出全部赔偿款,而申请人卢振家庭也十分困难,情绪激动,强烈要求执行到位,双方矛盾非常尖锐。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执行法官亲自组织双方相互到对方的家庭看看,充分了解对方的困难和苦衷,并积极邀请双方亲属参与调解,双方被执行法官的真诚所感动,最后双方彼此都互让互谅,最终得以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