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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四项措施着力构建“诉调对接”新机制

  发布时间:2010-03-26 16:09:47


        虞城县人民法院强化大局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目标和司法为民的宗旨,着力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创新诉调方法,大力提升司法调解水平,着力构建“调诉对接”机制,较好地化解了矛盾,节约了审判资源,减轻了群众诉累,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受到当地百姓的一致称赞。

        一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现诉调网络对接。在6个基层法庭驻地乡镇“诉调对接工作中心”,以法庭为核心,各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各村调解委员会作为网络成员积极参加,由法庭庭长担任中心主任。在辖区内每个村均设立一个专职调解员,把各乡各村的调解员名单上墙公布,方便群众监督。在当地形成了一张以法庭为重心,以各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为中间力量,以村级调委会为基础依托,点面结合、上下联动的社会调解网络,为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制度,实现诉调能力对接。实行工作责任承包责任制,该院各基层法庭每位干警负责两个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积极主动邀请调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旁听庭审。

        三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实现诉调效力对接。该院各基层法庭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不轻易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协议和法庭调解在法律效力上的对接。同时,各法庭结合当地实际和具体案情,办案法官找准案件争议焦点,采用证据分析法、明示诉讼风险法、换位思考法、稀释前怨法等调解方法,把握法理与情理的结合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达到及时解决。

        四是建立绿色通道,实现诉调程序对接。对于未经人民调解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庭的,法庭主动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点,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行政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法庭将案件以委托形式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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