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的富足,无论在城市、农村,拥有私家车辆是一件普遍的事情,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发生也更加频繁,正确做好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采取四原则调解法,既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因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不断加强调解的艺术性,从根本上做到案结事了。
一、正确把握调解的时机
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亲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要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响应,反而会让对方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居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使对方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强,梁园区法院在受理受害人一方提出的调解时,耐心劝其言语不要过于激烈,以不激怒对方为前提;在受理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时,劝其对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要求加害人对受害方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理解。
(二)把握好调解时间和地点
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梁园区法院在调解时,要求法官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在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进行调解,为调解成功提供平实的心理基础和现实基础。
三、把握三种因素促调解
一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于索赔方来说,应该充分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并提出适当的调解方案,如果提出了一个对方根本就无法接受的过分高的调解方案,很有可能会吓跑对方,使调解中途夭折,当然这也并不是就说,当事人就不能够提出较高的要求,只是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选择比较委婉的方式。而且在双方当事人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短期内也无法弄清对方的经济状况,不妨提出较高一点的要求,如果对方实在无法接受,则可主动撤出调解,因为在这时,如果对方有调解的诚意,它可能反而会出面挽救。
二是告知当事人选择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的风险和负担。调解解决交通事故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承办法官及时对其中的风险和负担进行评估,告知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简便、快捷,成本较低,促使当事人最终作出正确的选择。
三是欲达之目的和能达之目的之间的权衡。对有些当事人来说,能够争取更多的赔偿是其最大的目的,而有些当事人并不在乎赔钱的多少,而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出一口心中的恶气为目的,不同的目的也就决定了会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法院调解人员及时根据对方的目的调整相应的调解方案。
四、关注利益协调步骤中的二个问题
一是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经抱定了通过相互妥协的方式调解解决问题,就应该明确并强化这一目的,一切以问题的妥善解决为中心,而不应纠缠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赔偿中的具体细节问题,尽量使调解过程简化。
二是妥善运用交叉谈判策略。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因为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而争执不下,最后导致调解破裂,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法官,应该尽量的调和争执,及时制止当事人的抱怨,并妥善安排,将双方分成数个两个人的小组,如双方当事人组、双方代理人组、一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组、一方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组分别交换意见,最后再由各方当事人和各方的代理人内部组形成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新的调解,这样私下小范围的交谈,往往能够促使小组成员之间能够互相坦诚地交换意见,分析调解陷入僵局的真正原因,并提出建设性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