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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又抛尸 情节恶劣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0-03-29 10:11:4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崔某在交通肇事后,不仅没有及时报案,反而逃逸,并将死者尸体及肇事车辆异地抛弃。3月25,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09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无牌号面包车行驶至324省道李集超限站门口时,由于车速快追尾到一辆停放在超限站门口的大货车上,导致乘车人死、伤各一人的重大交通肇事。肇事后被告人崔某驾车逃逸,并将死者尸体及肇事车辆抛到萧县一果园内。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崔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异地抛尸,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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