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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四原则调解农民工离婚案件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03-30 09:44:02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日益状大,农民工离婚案件也逐年增多,如果处理不好,关系到农民工家庭的完整、子女的成长、社会的稳定。梁园区人民法院及时制定调解农民工离婚案件四项原则,要求每一位办案法官,对待最简单的离婚案件也要从最深远的角度为当事人着想,把解决双方矛盾,使原被告有更美好的人生作为审判案件的最终落脚点,注重裁判效果的影响,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认真观察,区别情况,冷静处理。

        梁园区法院要求承办农民工离婚案件的法官,要注意了解案件的每个细节,对是否达到婚姻破裂的程度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气头上的官司,要冷处理,先放一放再说。有些案件,原告虽然哭哭啼啼要离婚,但有时并不是真正要离,而是想通过离婚让男方及其父母做出某种让步或达到某种目的,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就要抛开两人的感情问题,重点对家庭事务性问题寻找症结所在,解开疙瘩。还有一些婚姻已经死亡,一方或双方对感情已经麻木的案件,在走完调解和好程序后,要重点做调离工作,使双方摆脱婚姻痛苦,重新开始人生。

        二、耐心倾听,热心待人,公平处事。

        梁园区法院要求承办法官都要当一名很忠实的听众,无论对于原告还是被告,要象朋友一样,让当事人把憋在心里的苦水倒出来,要象医生一样把婚姻生病的原因和治疗方案拿出来,要象亲人一样,和善地提醒他们处理感情和家务事不妥贴的地方。

        三、正确引导,以理疏导,用心说服。

        一是对原被、告的正确言行要给予肯定,对错误的言行要批评,先表扬后批评,要把原、被告都当作自己人。二是对于当事人有错误的地方一定要指出来,并善意地进行批评教育,原则上的问题不能含糊,要纠正当事人一些不正确、甚至偏激的观念,明确的告诉他们什么是错什么是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

        四、讲究方式,多方合力,巧借社会力量参与。

        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都信得过的案外人参与案件调解,让其对利弊进行权衡,促使其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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