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的破解执行难题,提高执行效率,虞城县法院不断整合审执资源,多管齐下,凝聚合力,着力从源头上根治症结,努力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审判、执行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多元化联合协作参与的新局面。
一是不断强化诉讼指导工作。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具有查清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义务之外,还有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理由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的义务。加强立审执联动,强化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既具有大执行的意识,积极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告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又要告知原告如何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是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认真审查,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规定,发现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财产,造成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就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责令提供担保等诉讼保全措施,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提供保证。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以免造成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难”。
三是认真清查被告住所、财产等状况。该院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着重查清被告的财产状况,一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将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有利于案件的快捷执行。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要随机摸清被告的住所,多做些执行前期的思想工作,为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四是积极准确地运用调解化解纠纷。诉讼中调解对执行的意义重大。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程序合法的调解,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被告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因而,该院要求审判人员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既要积极运用调解,又要准确运用调解,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五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性。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最基本的不可变更的依据。因此,该院要求必须严把审判质量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制作法律文书时尽量用语规范、明确,这样才能使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性,为顺利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六是建立立审执联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该院为强化审判人员的执行意识,建立了立审执联动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责任量化考核,明确对审理阶段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的,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以及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强的,在责任制量化考核上给予奖励;对因保全不到位或保全错误、判决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酌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是加强立审执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力度。该院要求将立、审、执环节中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执行信息实现良性互动,加强相互沟通和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