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语言技巧对于交往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梁园区法院在诉讼调解中,采用五种“副语言”,以强化不同语言运用的技巧效果,确保诉讼调解的成功率。
一、在采用直陈方法调解案件过程中,使用明确的语言,对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表达明确的调解意见。
二、在采用暗示方法调解纠纷时,对个别案件信息不宜明确表达或为了照顾当事人的自尊和面子,采用含蓄用语。
三、在调解活动中,为了打破某些僵持的局面,活跃调解现场的气氛,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及时采用幽默性语言的运用。
四、对于那些胡搅蛮缠、有错不认、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使用一些比较严厉的、具有震慑性的用语,给予其一定的心理压力,以唤起其恐惧心理,使其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履行民事义务。
五、对有一定错误并表示后悔、自责的当事人,运用语重心长的期待性语言予以安慰、鼓励,表示期待其改正错误,与对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重归于好,往往收到较好的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