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3月25日,夏邑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9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等10余人(均在逃)酒后行走过程中碰到彭某、方某、李某等人走过去,被告人刘某喊“砍死他几个”,接着刘某用刀朝彭某头上砍一刀,十余人从地上拿起板凳、酒瓶围住彭某、方某、李某打后逃走。经法医鉴定,彭某头部两处创口系轻伤;方某头部、手部等处表皮挫伤,系轻微伤;李某头部挫伤,右小臂表皮划伤,系轻微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