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立足于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进行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今年以来,共审结行政案件11件,其中通过协调促成双方和解、原告自愿撤诉的8件,和解率72.7%。
一是做好诉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协调工作,对一些影响较大、情况复杂的行政纠纷案件,审判人员提前介入,一方面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另一方面疏导、平缓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并充分利用立案、送达等准备工作,对当事人及时进行适当的行政诉讼指导,促成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
二是形成“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协调模式。为营造民主、宽松、信任的行政纠纷协调环境,提高协调的成功率,该院建立了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制度,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联系,多做思想工作,增进原告方对行政机关的理解,消除怨恨,化解矛盾。
三是发挥行政审判法官在协调机制中的主导作用。注意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协调制定双方满意的补救方案;对于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的弹性空间内开展协调工作。
四是建立案后释疑机制。针对一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强烈不满的情况,及时进行回访,通过讲解法律、征询意见、耐心劝导等方式,力争做到“辨法析理,输赢皆服”,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