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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建立“六项机制”严格“治拖”

  发布时间:2010-04-07 17:18:21


        为进一步强化案件审限管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夏邑县人民法院从规范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入手,建立了“六项机制”,严格“治拖”。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95件,其中调解339件,调解率达86%,案件办理周期平均缩短19天,无一起超审限案件。

      一是建立“排期开庭制”。案件转至相关业务庭后,由该业务庭庭长负责审查分案和排期开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疑难程度在分案时即确定案件适用程序和开庭审理时间,促使主审法官及时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进一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二是建立“审限公示制”。在立案和送达起诉状时,由法官将立案时间、应审结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中止诉讼等法定变更审限的事由和程序书面向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知情权,促使审判人员加强对审理期限的重视。

      三是建立“限时办结制”。 推行审限提速,对于民事案件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如果没有重大、疑难等特殊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在四个月内结案;对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要在两个月内审结。

      四是建立“黄红警示制”。在每一起案件立案后均有立案庭法官先将案件当事人的姓名、立案时间等详细信息录入微机,然后转至相关业务庭。在审限过半后,由立案庭发出黄色案件催办通知,予以催结,期限届满前10天仍未结案的发出红色案件催办通知予以警示。黄红案件催办通知书一式两份,立案庭留存一份,作为年终奖惩依据。

      五是建立“三级监督制”。案件从立案起,即由立案庭长、业务庭长、主管副院长三级督查,除立案庭负责跟踪掌握法官手头案件的数量和办理进度外,业务庭长在案件办理期限过半前进行预警;主管院长就案件进展情况在本院局域网上不定期抽查、督办,促使案件尽快办结。

      六是建立“审限考核制”。修订法官业绩考核相关规定,将是否拖延办案、消极办案、是否超期限列为衡量审判绩效的重要指标,定期对法官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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