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足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建立快速审查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和保护,受到当事人的称赞,赢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4月份,虞城县土产某公司因业务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的名义向桑某借款40000元,王某并保证如果虞城县土产某公司无法偿还桑某借款,其本人自愿偿还借款。此案法院审理后,判令虞城县土产某公司归还桑某40000元借款。王某负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12月份,桑某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于虞城县土产某公司及王某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根据桑某提供的线索,虞城法院依法查封了虞城县土产某公司家属院内的土地一块。2010年3月31日案外人陈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位于虞城县土产某公司家属院内的土地,已于2002年11月14日被虞城法院先行查封。此后,经双方协商,虞城县土产公司已将此地的使用权转为案外人陈某所有,且地款两清。请求撤销(2009)虞执字第99-1号执行裁定书。虞城法院执行局接到案外人陈某的异议书后,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于4月6号召开听证会。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天作出了裁定书,撤销了对虞城县土产某公司家属院内土地的查封。随后执行法官因势循导,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此案执行和解。
近年来,由于执行案件的增多,虞城法院执行局更新执行理念,努力以最快的执行速度化解社会矛盾。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提出“三快”:即快速审查,快速听证,快速裁决的执行工作机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受到当事人的称赞,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