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理论研讨

行政执法要重程序

──从一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谈起

  发布时间:2010-04-08 15:07:24


        原告彭某于2010年1月6日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在道路上行使,被某交警队交警拦下,经核查遂给予彭某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交警队又作出执法意见书,撤销了对原告的处罚。原告遂撤回了对原告的起诉。

        在本案中,彭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是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原告彭某的处罚无疑是适当的,但为何又自行撤销了对原告的处罚?主要就是因为某交警队的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就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没有遵循法定“操作规程”而任意行为。现代国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管理活动在实体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行政程序上也应当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和构成此过程的步骤、顺序、形式、时限和方式。符合行政程序,即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形式、时间与方式。只要不符合其中之一即构成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1、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一步骤。

        2、行政行为缺少必要的形式,有的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作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规避当事人的起诉权不采用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进行复议,而是通过信访等渠道通知申诉人;有的调查手段和调查方法违法。

        3、违反顺序规定。违反顺序规定的突出表现是先裁决后取证。

        4、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裁决。超过期限是指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如行政许可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一方的申请以后,没有在审查期间之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即属于违反了期限的规定。

        5、违反法定方式。比如有关法律规定某种重大的行政决定必须经过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而有关机关只以行政首长个人意见即予作出,此即构成对法定方式的违反。

        在本案中,某交警之所以自行撤销了对彭某的处罚,就是因为在行政程序中缺少了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程序。可见,行政执法不但要重视实体,也要重视程序。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