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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遗产对簿公堂 法官调解亲情再续

  发布时间:2009-05-05 09:10:0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4日,商丘中院在巡回审判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时,针对当事人的特殊情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上诉人所交诉讼费予以全部退还,最终该案得以调解解决。

        民权县野岗乡的冯氏夫妇共生育三个女儿,大女儿冯玉、二女儿冯荣均嫁至外乡,三女儿冯玲在1978年与杞县的张治平相识,张治平同意被招为上门女婿,在结婚之前,张晓军从杞县拉来部分木料,并买来砖瓦与冯家共同盖起四间房屋。1982年,张晓军夫妇因与二位姐姐闹矛盾,返回杞县老家居住,中间不间断的回来探视老人,并作简短停留。

        1995年,冯玉的母亲去世,张晓军夫妇再次回到民权居住,直到1998年冯玉的父亲去世。2006年,张晓军与该村村民张新运达成财产转让协议,将应归自己所有及和冯氏夫妇共有的树木、废地、宅院及自留地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新丰管理使用。2008年2月18日,大姐冯玉回老家给父母添坟时,得知此事,遂向民权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依法分割转让款3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二姐冯荣放弃继承,民权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张晓军支付冯玉遗产折价款4000元,张晓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合议庭确立了调解结案的工作原则,并根据案情制定了具体措施。一是实地走访,因上诉人张晓军认为冯玉未尽赡养义务,再行主张分割遗产,于情于理都不应得到支持,故情绪较为激烈。为进一步查明其家庭矛盾的根源,合议庭成员走访了部分村民,从村民口中得知,张晓军虽为上门女婿,但确对冯氏夫妇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特别是岳父瘫痪在床后,大小便不能自理,均是张晓军一人进行照料,为给老人看病,负债累累,老人去世后无钱出殡,是村民凑钱才得以发送,涉案的转让协议即是为抵偿债务所签;二是现场开庭,针对该案潜在的教育意义,二审决定在张晓军居住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其赡养岳父母的行为及时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指出其不与冯玉协商转让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冯玉是否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均不能剥夺其在法律上的继承权;另一方面对冯玉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村民对张晓军的评价一一向其告知;三是巧妙解纷,合议庭成员为促成该案得以调解,既当面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同时通过村庄上德高望重的乡绅贤达,侧面进行疏导,期间,张晓军在郑州读大学的儿子给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愿意放弃学业,打工挣钱,并将自己上一学期的700元奖学金赔偿给大姨冯玉。合议庭认为这是双方得以调解的契机,及时转达给冯玉,冯玉得知后,羞愧难当,当即表示愿意撤回起诉,与妹妹重修旧好。四是及时救助,鉴于张晓军家庭贫困的实际情况,院领导批示将张晓军缴纳的上诉费予以全部退还。

        该案审结后,合议庭到村中进行了回访,得知冯玉与妹妹两家已开始来往,张晓军的儿子也决心修完学业,村民对这种因打官司而再续亲情以及法官悉心调解、力促和谐的行为交口称赞。(注:当事人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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