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近日,虞城县法院利民人民法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王某因琐事常与妻子张某发生矛盾,最终因积怨爆发而诉至法庭要求离婚,但因没有证据证实夫妻两人感情破裂,法庭一审驳回了他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育有2女1子,由于同双方父母关系不太融洽,加上双方缺少必要的沟通,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1年后两人带孩子一起外出打工。务工期间,由于琐事,两人再次生气,2009年初,张某一气之下带小女儿回了娘家,自此两人过起分居生活,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并有短暂的分居生活,但主要原因在于两人将生活琐事堆成积怨,缺少必要的沟通与宽容,二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多次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法庭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