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不料落得“三进宫”。4月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丁某(在逃)二人骑着摩托车窜至夏邑县一村内药狗时被村民刘某发现,二人即骑摩托车逃跑,刘某边喊人边去追王某二人。后由于车速过急二人摔倒在路边一水沟边,丁某逃走。被告人王某为逃避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刘某的手刺伤逃走,当日被当地群众抓获。另查明,1992年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8年出狱。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7年6月8日释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