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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法院再审调结长达八年建房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4-14 09:05:03


        时某等三人2000年承建胡某的房屋,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房屋交付使用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时某等三人于2002年6月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再给付工程款5万余元。

        永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于2003年6月14日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永城法院经重审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已将其所建房屋中的一套抵付与原告,本案工程款已付清,即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为可以得到房产,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因此双方均未上诉。但是,由于判决中认定抵付原告的房屋早在2002年已被被告处置给他人,重审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无实际执行内容,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当事及受让房屋的案外人为此纠缠不休,闹至法院,要求解决。

        永城市人民法院适时启动再审程序,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办案人员深入细致调查研究,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一方面,涉案房屋经被告早年已抵与案外人,因此不能维持原判;另一方面,由于双方当事人建房时手续不全、合同不细,本案工程款难以彻底算清,改判依据不足。基于此,再审法官确立了深入调解的思路,经过深入浅出、耐心细致地调解,不厌其烦的释法析理,并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出面协助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即时清结。不仅使这起长达八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得以彻底消化解决,同时也妥善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较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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