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调解年活动向纵深开展,切实构建大调解格局,睢县人民法院以方便群众诉讼、加大调解力度、实现案结事了为目的,采取五项措施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确保调解活动的取得实效。
一是增加人员配备,理清调解职能。增加立案庭人员配备,在立案庭设专人负责诉前调解工作,与具体负责立案的人员分离,以便能在短时间内正确运用法律及时高效的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同时加大对诉前调解法官和受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使其诉前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
二是尊重当事人选择,坚持依法调解。在开展诉前调解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一旦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立即帮其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处理,防止久拖不结。对于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在出具调解书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诉前调解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实行有限强制原则,扩大调解范围。把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确定为那些最终判决不利于解决矛盾,而通过诉前调解更易达成合意,从而达到“案结事了”效果的案件。如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而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家庭、邻里纠纷和简易的债权纠纷案件。
四是简化调解程序,讲求快捷高效。诉前调解法官或人民调解组织超过时限仍未调解成功的,应立即转立案人员启动相应诉讼程序,当事人无需另写诉状申请。并且,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预收诉讼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以此鼓励当事人达成调解。
五是实行三调联动,丰富调解方式。与公安局、司法局等多家单位联席,与乡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相互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极调解联动”的重大作用,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最大限度地扩大诉前调解的实际效果。发挥各自优势,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