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06年10月5日,程保印、李灯光、李夫水等人给永城市条河乡排集小学维修大门,程保印在贴门楼上的瓷片时,手中托瓷片的尺杆触及门楼上方的高压线,当场摔掉在地上,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卫生院经诊断,确定为电击伤死亡。程保印死亡后,其家人未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未作相关鉴定,即于2006年10月9日将死者火化。
2007年初,程保印之妻郑启菊与女儿程翠娥、程婷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183756元。
永城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6)永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认定程保印系触电死亡,供电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供电公司赔偿三原告111820元。判决生效后,供电公司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程保印系触电死亡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再审期间,受害一方当事人为能尽快得到赔偿,携孤带汝,要到被告单位缠闹。被告一方认为,卫生院诊断证明不具证明力,不能认定程保印系触电死亡,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认定程保印系触电死亡的证据不够充分,死者当时又已火化,无法获取其死因的确切证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调解处理为妥。基于此,院领导亲自出面,办案人员主动上门,深入浅出,释法析理,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通过律师、当事人亲属疏导化解矛盾。终于日前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三原告65000元,即时清结。使这起疑难案件得以调解解决,且当即履行完毕,收到较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