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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还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0-04-20 16:02:04


        【案情】

        张某系某纯净水公司员工。2009年5月10日,在为客户送水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受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经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后,张某获得了工伤赔偿款。随后,张某向李某某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李某某以张某获得了工伤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得相当模糊,并没有明确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因此,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就不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赔偿请求权,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受害人能得到双份赔偿,即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上述规定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赔偿请求权,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当工伤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时,劳动者不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同时也与侵权人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其次,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样,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不能因受害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张某在工作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由于张某受到的伤害是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张某与李某某之间又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李某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张某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张某与李某某之间形成侵权赔偿两个法律关系,两个赔偿法律关系同时存在,故张某依据工伤保险关系向其所在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向李某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两者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即张某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能向李某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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