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4月21日,采用暴力拘禁他人索要借款的三位被告人,分别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全、刘昆、王雷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0年1月份,平顶山市新华区居民刘某某因赌博向刘全借款20000元左右。2010年2月21日,刘全为索要借款,纠集刘昆、王雷等人将刘某某非法拘禁至一出租车上,准备带至夏邑县,行驶途中对其实施威胁、殴打。在行至虞城县城关镇大同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处时,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被告刘全、刘昆、王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使刘某某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昆、王雷的作用小于被告人刘全,对被告人刘昆、王雷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