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谋取私利,保险业务员与患病人员合谋,骗取保险金20万元,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于4月21日作出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5月份,张飞(另案处理)被确诊患白血病后,先后找到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支公司业务员的姐姐张某和妻弟朱某(已判刑)商议采取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编造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2006年6月9日,朱某在合众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张飞把保险费6290元交给张某,被告人张某具体办理了该保险业务。此后,身患白血病的张飞以朱某的名字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开具有关病历,制造朱某患有白血病的事实。2006年11月6日,朱某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张某去医院看望过朱某后报案至合众保险公司。合众保险公司在调查朱某时,被告人张某事先通知朱某并告知张飞做好准备,张飞接到张某的通知后便告知朱某患白血病的症状以应对合众保险公司的调查。2006年12月14日,朱某向合众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合众保险公司在调查无果后于2007年2月1日支付给朱某保险金20万元,张飞得款15.5万元,朱某得款4.5万元。案发后朱某退还给合众保险公司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事先和张飞预谋实施保险诈骗,在明知朱某没有白血病的情况下,向合众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张飞、朱某应对合众保险公司的调查,办理理赔手续,以使张飞成功骗取保险金,积极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张飞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