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袁某与张某均经营管卡生意,双方互有生意往来。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2008年以来,管卡生意一直低迷。2008年4月份张某从袁某处拉管卡半成品及成品共计货款7.8万元,张某并向袁某出具了“欠条”。2010年1月份,袁某向张某索要货款,张某称货款已还清。虞城县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张某找到3位证人,证明货款已于2008年5月至7月份还清。
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张某没有及时偿付袁某的货款已构成违约。庭审中张某虽提供有3位证人,但证人证言的的效力明显低于袁某所提供的书证“欠条”的效力,故袁某要求张某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虞城县法院判令张某给付袁某货款7.8万元。
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2010年4月26日张某将货款送到法院,称:因所拉袁某的货物发往国外,自己记忆中已还了货款,没想到法院的判决书将还款理由写的那么充分,自己只好“再”还一次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