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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管理创新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

  发布时间:2010-04-28 09:27:12


        虞城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主题,积极探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审判质量评查的各项措施,采取多项措施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促使案件质量再上新台阶。

        一是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审判监督庭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质量评查领导小组,以便加强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

        二是规定各业务庭必须于案件审(执)结的15日内,将案件按要求装订并造册登记后,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检查。审判监督庭最迟在30日内作出检查。经审判监督庭审查不合格退还业务庭的案件,业务庭必须根据审判监督庭发出的案件质量评查意见书认真进行整改,并于15日内再次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三是规定了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要求从案件实体裁判、办案程序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各方面进行认真评查,并分别参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查。

        四是明确规定了案件评查实行百分制的评分标准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75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五是要求审判监督庭对检查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归纳综合,并于每季度写出《案件质量检查报告》和《案件质量检查通报》下发各业务庭,以便各庭认 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被评查单位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和加强防范,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水平。被评查单位及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说明情况或申辩,申辩理由未被接受仍继续申辩的,由被评查单位书面报请分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构的领导决定,或提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是规定案件质量与法官奖惩挂钩规定,把案件质量作为每年考评各部门、法官和考核国家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并与年终奖、办案奖挂钩,同时作为今后对法官奖励、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以确保法院办理的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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