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虞城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不仅使诉争多年的原、被告当场握手言和,同时也促成其他两件民事赔偿案件以撤诉结案,收到了执结一案止三争的良好效果。
2004年10月1日,史某为做物流货运生意,与王某签订了租用其靠近虞单公路旁4.38亩承包地的租赁合同,并在其土地上建造了房屋、院墙等附属物。后因史某没按时缴纳租金等原因导致双方发生矛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史某返还所占用的4.38亩承包土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租用4.38亩的承包地后,在此土地上建起了物流站用于经营物流生意,该土地流转后的农业用途已被改变,其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遂判令史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建在王某的4.38亩承包土地的房屋、院墙等所有的建筑物,并将该4.38亩土地返还给王某。史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2月1日,王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虞城县法院受理后分析认为,由于史某已在争议土地上投资建房、购置设施等花费了数十万元,如果一味的强制执行既保障不了王某的权益、也使史某受到较大损失。因此,该院在制定执行预案时就本着维护双方权益、尽量减少损失、力争执行和解的基本思路,一边认真阅卷分析、掌握纠纷焦点,一边深入现场察看、调查走访群众,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结合点,为执行和解做好充分准备。
可由于王某返还承包地的要求心切,遂将史某经营物流货运的道路截断,造成史某经营中断。史某也不甘势弱,于2008年12月6日,以王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矛盾越结越深,纠纷越积越大。2009年1月10日,史某又以当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王某存在过错、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王某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无效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至此,该案的执行不但没能取得丝毫进展,反而又引发了两起民事诉讼案。为从源头上化解两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力争案结事了,该院遂将执行案件与这两起事诉讼案并案处理,启动执行与审判联动机制,由执行法官、民事审判法官联合办公,共同研究执行、化解方案,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诉果、又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随后,办案法官先后20余次找到当事人,从“远亲不如近邻”、“和为贵”社会道德规范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浅出的阐述、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同时又积极与所在乡、村干部联系,出面协调沟通,打消思想顾虑。通过这样反复耐心的晓之以理、劝解以法的教育疏导,用真诚和热情感动当事人,求得谅解,最终达成由王某给付史某房屋等价款共计11万元、史某将4.38亩土地及其附属物交给王某并撤回上述两起对王某起诉的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一起执行案、两起民事诉讼案的三起纷争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