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蒋某为获取不当利益,在收废铁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偷偷放上配重物骗取钱财,不料触犯刑律。4月23日,夏邑县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蒋某与陈某同中铁拾贰局一公司京沪高铁项目部签订收购该项目退场废铁的协议。被告人蒋某等人在该项目部住徐州市大荒山镇工地上收购废铁过程中,采取称车皮时先在车上放置配重物品(如趴人、放置石头等),称好车皮后将配重物品卸掉再装上废铁的办法进行诈骗,共计诈骗金额12000元。后被该项目部发现,被告人蒋某退还该项目部现金三万元,该项目部不再追究此事。2010年4月,被告人蒋某主动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