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触犯刑律,被判徒刑。近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宋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宋石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虞城县贾寨镇电管所南虞贾路西侧滥伐杨树101棵。后鉴定,上述101棵杨树的蓄积为29.114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石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蓄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石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根据本案案情及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