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结伙盗窃,一晚盗窃三辆车,被告人刘某全、李某峰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分别判处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7月29日夜,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尚某某、王金某(二人另案处理)五人乘飞达车先后窜至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睢阳区李口镇五里杨、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盗窃三辆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共计9600元。被告人刘某全明知是赃车却积极与李某峰联系出售,被告人李某峰明知是盗窃车辆而将车切割后以废铁的形式而予以购买。2008年8月1日销赃五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全明知是盗赃车而积极联系出售,被告人李某峰明知是赃车而予以切割后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全、李某峰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